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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 财务人员应该热爱本职,熟悉业务,遵纪守法。


二、 票据专人保管,使用必须登记。


三、 任何收款事项,必须出具票据,一联交给付款者,一联记帐,一联留存备查。


四、 付款票据必须由经办人和理事长共同签字。


五、 实物出入库,必须建立帐目,专人管理。


六、 公款个人一律不得借用。


七、 善款使用,须经理事长审批。10万元以上须经理事会和监事会联合审批。


八、 重大项目拨款,须经理事会和监事会联合讨论。


九、 基金帐目必须清楚,报表按照国家有关慈善基金会的法规按时办理。


十、 基金会财务须随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、理事会、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检查。


十一、 基金会财务一年一度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,审计结果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,并向社会公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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